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证实验教学质量,不断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、各层次的实验室,是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,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、科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。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使之与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。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,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、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作为工作重点;大胆创新,勇于开拓,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,加速实验室现代化建设。
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,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。发扬勤俭办学、艰苦奋斗的精神,反对铺张浪费,充分发挥人力、物力的作用,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、资源共享、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。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,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,相关职能处室应制定一些配套政策与措施,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、考核和培训工作,努力建立一支数量适当、结构合理、技术熟练、踏实严谨、素质良好、热心教学与科研的实验技术队伍。
第二章 基本任务
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
(一)实验教学的具体任务: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全面推行素质教育,初步掌握现代实验方法,使学生具备从事科学实验的基本能力。通过实验,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,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,分析问题、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。
(二)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需要,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实验教师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,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,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。
(三)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,坚持实验教学改革。吸收教学科研的最新成果,不断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方法,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,增加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。积极创造条件,逐步做到实验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,尽量增加每个学生的动手机会。
(四)教育学生做好实验课前的预习,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,爱护仪器设备、节约原材料,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。
第七条 科学研究任务
(一)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,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,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、可靠性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(二)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,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,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。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,实验室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,实现资源共享。
(三)实验室应充分利用技术和设备潜力,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、教具的研制和开发,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学和科研需要。
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。努力使用和开发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,实施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。
第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,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,学生受到严格的组织纪律性锻炼。优化实验室环境,做到教书育人、服务育人、管理育人,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的基地。
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,自觉适应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和交流,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。
第三章 建设
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社会服务等项任务;
(二)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、设施及环境;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(四)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。依托在学校的省级示范实验室,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考核等“项目管理”办法的程序,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,全面规划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规划进行。其中,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仪器设备的运行、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院(系)要积极申请筹建重点学科实验室等实验室,以适应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。
第十八条 院(系)可通过校际联合,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。也可以同政府、科研单位联合,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。
第四章 体制
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。学校由一名院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。
该机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,拟定实验室的管理文件和办法;
(二)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,协助教务处制定实验教学计划,深化实验教学改革,检查实验教学质量。
(三)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(四)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归口审查建设方案。负责管理实验教学经费,并进行效益检查;
(五)组织制定院(系)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,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。
(六)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、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,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;
(七)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。包括:实验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,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、管理制度,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;经费使用制度。
(八)主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。
(九)主管实验队伍建设。与人事、教务处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、岗位培训、考核、奖酬分配、奖惩、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。
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院(系)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,实行院、系管理二级管理体制。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一般由院(系)管理,公共实验室一般由学校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由主管院长,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;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、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,提出建议。
第五章 管理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《南京审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南京审计学院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章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,各院系、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,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。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。按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》和《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(试行)》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。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工作的重要因素。
第六章人员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、科研及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,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思想,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,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。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,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,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。要各司其职,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学科的实验师(或工程师、讲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院级实验室,要由相应学科的副教授(或高级工程师)以上的人员担任。
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;国家、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、实验中心的主任,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分别从事实验教学、科研、产业开发的实验室工作人员,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,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,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