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主任20 号令),执行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教高[2000]9 号文件),在按照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表》(教备[1995]33 号文件),加强我中心建设和管理,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中心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以教学为主,教学与科研相结合,努力适应新世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,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,全面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、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使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第三条 中心是开展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场所,必须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保持实验环境的安静、整洁和严肃认真的学习气氛。
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(指导师、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)要全心全意为实验教学、科研服务,努力钻研业务,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、科研、技术服务等任务。
第二章 体制
第五条 中心属于校级实验中心,建制相对独立。中心实施校、院两级管理,全面负责本科学生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。同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。
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由学校任免。中心实行人才流动、竞争上岗、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。
第三章 建设
第七条 拥有一支组成的层次、结构、数量科学、合理,同时具有爱岗敬业、团结合作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教学及管理队伍。
第八条 形成完整、科学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。
第九条 具备先进的开放实验教学软硬件环境。
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。
第四章 管理
第十一条 参与本中心活动者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,加强管理,中心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各方面情况的考核。
第十三条 中心逐步实现实验教学、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工作和管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规则根据学校有关制度,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的。
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